機動車車輛報廢能私自當廢鐵賣了嗎?會帶來什么嚴重后果?《上海正規公司報廢》
不顧車輛已過報廢期限,還一再轉讓使用,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車輛轉讓人鄧紹海、傅軍牙及受讓人章余華最終自食其果,一審法院判決肇事人章余華向死者家屬賠償損失402794.66元,鄧紹海、傅軍牙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鄧紹海不服提起上訴。5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連環買賣報廢車輛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劉園民于2003年3月14日從孔良生處購得紅色普桑車一輛,該車報廢期為2004年11月12日。2004年5月4日,劉園民將車轉讓給羅三保。同年6月25日,羅三保將車轉讓給何建軍。同年7月份,何建軍又將車轉讓給鄧紹海。鄧紹海使用至2006年4月份,再將車轉讓給傅軍牙。之后,傅軍牙將車轉讓給章余華。2008年3月11日,章余華駕駛該車時,將行人黃才修撞致重傷,黃才修在醫院治療一段時間后死亡。
二審法院認為,已報廢汽車依法應及時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法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否則,導致事故發生,轉讓人和受讓人將對由此產生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系爭車輛報廢期截至2004年11月12日,在此之前,車輛并不屬報廢車,其轉讓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孔良生、劉園民、羅三保、何建軍對事故的發生無需承擔責任。而鄧紹海將車轉讓給傅軍牙及傅軍牙將車轉讓給章余華的時間,均已超過系爭車輛的報廢期,屬非法轉讓,存在過錯,應當對肇事人章余華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鄧紹海所提其轉讓車輛和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前述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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